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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保绿色标志产品目录》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2-13

《环保绿色标志产品目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为推动大连市绿色产业发展,增强绿色标志认证产品供给,促进绿色生产、绿色采购、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环发[2015]135号)、国家十部委《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53号)等文件精神,依照《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生产、经营、销售的国家环境标志认证(十环认证、Ⅱ型认证),绿色之星产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以及其他国内外互通认可的相关绿色认证环保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均可申请进入《大连市环保绿色标志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绿色目录》)。


第三条 申报《绿色目录》的类别及产品

(一)工业产品:新能源汽车、计算机设备产品及软件、多功能一体机、文印打印设备仪器、办公家具、电子显示设备与投影仪、电器设备、复印纸、鼓粉盒、建筑材料制品、防水涂料、水泥、塑料制品等。

(二)有机产品:有机粮油、有机蔬菜水果、有机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等。

(三)家用新型空气治理产品、空气净化产品、家用环保电器产品、家用饮水设备、家用智能环保家居产品、环保纺织衣物用品等。


第四条 申报《绿色目录》的基本条件

(一)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品符合国家绿色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产品质量合格、对环境有益、属于可循环绿色发展产业;

(三)企业或产品具有信用A级以上等级证书;

(四)有相应的生产研发、销售推广与技术服务能力,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要对推广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提供承诺保证,企业无违法行为,未发生产品信用与质量事故;

(五)申报企业如果为代理产品企业,需要提供委托代理授权证书或者授权协议、原生产企业的相关证明文件证明。


第五条 申报《绿色目录》须提交的材料

(一)《大连市环保绿色标志产品目录申请表》一式两份、电子报表一份;

(二)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式两份、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会员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产品取得的绿色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四)其他相关国内外互通认证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代理产品的相关授权、代理协议等一式两份;

(六)代理产品的原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一式两份;

(七)产品说明书或产品宣传画册一式两份。


第六条 申报《绿色目录》的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大连市环保绿色标志产品目录申请表》详见附件,报市环保产业协会;

(二)市环保产业协会绿色分会核实申报材料,上报市环保产业协会组织专家考核、评审、筛选;

(三)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通过相关媒体公告,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七条《绿色目录》根据入目录企业产品的数量与种类,征集与发布工作会定期开展,将持续发布并监督入目录企业的认证证书的范围与证书时效。企业也可通过向市环保产业协会绿色产业分会申请向相关部门进行相关国家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绿色认证服务与咨询培训等服务。


第八条 《绿色目录》中申报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需到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绿色产业分会办理审核备案,绿色产业分会上报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九条 向产品使用单位提供产品服务,双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相关合同。推广产品的过程中应接受各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环保产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在推广和使用《绿色目录》过程中,如出现所有权争议,市环保产业协会将中止《绿色目录》的公告。待争议解决后,根据情况,或恢复公告、或撤销公告资格。


第十一条 《绿色目录》中申报的产品不实或隐瞒有关情况,市环保产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撤销《绿色目录》公告等的处罚。


第十二条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拥有本规定最终解释权。


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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