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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自律协定


******条 为加强大连市环保产业行业自律,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地区从事环保产业活动的会员单位及相关企业,应当自觉遵守本协定。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针政策,遵守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以诚信、公正、科学、守法为职业准则,不违反社会公德,自觉参加相关的信用评价,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严格按照本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许可范围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出借、转让企业的资质证照,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条 严格执行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正当竞争,不与他人围标、串通投标,不以欺骗、弄虚作假、行贿、提供回扣、合同外让利、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以低于企业成本的价格参与投标或承揽工程,不任意压价、提价进行恶性竞争;义利并举,诚实守信,不以各种方式贬损、抵毁同行,抬高自己。严格履行已订立的经济合同,不损害、侵犯行业和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等正当权益。

第六条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力量,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持有效证照上岗。加强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素质和水平,不断提高行业工作水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七条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严格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和操作规程组织作业,确保产品质量。

第八条 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高环保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并保持有效运行。落实安全生产保障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安全生产和环保措施、污染防治经费,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和跑、冒、滴、漏等事故污染周围环境。

第九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本自律协定的监督、管理和执行,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举报从业的不良情况。(举报电话:84671097)

第十条 经查实从业者违反本协定,造成不良影响,由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给予相应的处罚:

1、通报批评;

2、警告、限期整改;

3、报告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本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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