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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环协字[2014]21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咨询)自律协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7

大环协字[2014]21号

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关于印发《大连市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咨询)自律协定》的通知


各相关会员单位:


为加强大连市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咨询)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行为,经征求评价认定单位意见,现将《大连市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咨询)自律协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2014年12月23日



大连市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咨询)自律协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咨询)会员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内的公平竞争和正当权益,规范会员单位经营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家八部委《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和《关于开展大连市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咨询)能力评价认定工作的通知》(大环协[2014]13号)制定本协定。


第二条 本协定适用于取得大连市环保产业技术服务(咨询)能力评价认定的会员单位。


第三条 取得能力评价认定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本自律协定。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评价认定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协会章程,自觉履行诚信和自律条款,接受行业自律监督管理。


第五条 评价认定单位必须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树立品牌意识,确保行业工作水准,维护行业整体形象。


第六条 提倡、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行为排挤或强占市场,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 评价认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与用户签订合同,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评价认定单位应当自觉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侵犯用户的合法权益,对用户提供的材料、文件等负责保密。


第九条 评价认定单位不得擅自超越评价认定范围承接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条 评价认定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或其它单位技术服务的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价认定单位的技术服务咨询项目的专家评审均由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


第十二条 评价认定单位技术服务和咨询收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及行业协会会员商榷协定的标准进行,不得自行和随意变更技术服务(咨询)费用。


第十三条 各评价认定单位要维护本行业利益,互相监督其工作行为,切实维护大连市环保产业的信誉和形象。


第三章 自律协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本自律协定的监督、管理和执行,负责向评价认定单位传递环保产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评价认定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评价认定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评价认定单位遵守本协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评价认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任何其他会员单位和被服务企业均有权向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举报。(举报电话:84581076)


第十六条 经查实评价认定单位违反本协定,造成不良影响,由大连市环保产业协会给予:1、批评、警告、限期整改;2、通报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3、取消评价认定资格并视情况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协定由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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