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秘书长:王瑜

副会长(驻会):解春禹

党支部:0411-84670524

办公室:0411-84670524   wang.shunjie@dlepi.com

人力财务部:0411-84671394   yang.xiaoxiao@dlepi.com

产业基础部:0411-86892699   cong.xiaole@dlepi.com

产业发展部:0411-84650809   zhang.cheng@dlepi.com

生态环保服务中心:0411-88104481

环责险综合服务平台:0411-81120252

绿金委办公室:0411-84650809

Introduce 丨协会介绍
Qr code 丨微信二维码
手机扫一扫
及时掌握协会资讯
当前位置: 环保信息 > > 正文
中国再修水污染防治法 违法排污将按日处罚
发布时间:2016-12-23

12月1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19日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当日,受国务院委托,环保部部长陈吉宁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时表示,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是1984年制定的,先后于1996年和2008年两次修订。修正案草案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重点参考了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的问题,并吸收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有关内容,主要修改和增加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流域水污染联合防治与生态保护、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饮用水安全保障、重点领域水污染防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严格法律责任等内容,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删除了排污申报登记、水污染防治设施验收与拆除闲置审批、船舶作业审批等有关规定。


在“严格法律责任”章节,根据环境保护法的精神,对无证或者不按证、超标、超总量排放水污染物等违法行为,草案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并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和拘留措施进行了衔接。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留言
    意见反馈
    请描述您遇到的问题或您的意见、建议
    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
  • 返回顶部

免责声明:

大连市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网致力于为会员提供网络互动平台,所有会员企业信息、技术信息均由企业自愿提供。协会不会因信息的不合理、不准确或遗漏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且网站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和服务的根据。如自行使用本网站资料发生偏差,本站概不负责,亦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本站所搜集的部分资料均来源于互联网,转载的目的在于及时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它建议。

网站备案号:辽ICP备05013114号-1

辽公网安备 210204020003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