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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4

关于印发《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委)、农业(农牧、农村经济)、渔业(水利)厅(局、委)、林业厅(局)、海洋厅(局):

为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工作,现将《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林业局办公室 海洋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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